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3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338號
上 訴 人  林啟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1,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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