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338號
上 訴 人 林啟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1,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