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700號
上 訴 人 曾筱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慶田 等間請求讓與徵收補償金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856,59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