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6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672號
上 訴 人  陳金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于建中許筱菁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99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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