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小字第438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屏小字第438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訴訟代理人  童志忠
被   告  鄭進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
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伍仟貳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柒
萬壹仟叁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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