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家慧聲請人因上列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224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7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家慧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246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以108年度上職議字第371號駁回再議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仿冒品係侵害商標權之物,而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000元係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參諸該條於94年2月2日立法理由所示:「……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並綜核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19條等規定,可知所謂專科沒收之物,應指法文明定「不問屬於犯人(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準此,依商標法第98條「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規定以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應予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亦有明定;再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2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8年11月26日起至109年11月25日止,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期滿報結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證屬實,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物、扣押物品收據、仿冒商品之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等附卷可參(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246號卷第47至50頁、第51至57頁、第60至63頁、第65至68頁、第122至126頁、第129至130頁),足認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物,確屬於商標法第98條所指侵害商標權之物,則依上開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以屬於犯人為限,應予沒收之。次查,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現金2,000元,係被告所有販賣仿冒該商標商品而取得之財物,既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在卷可徵(見同上偵卷第11頁),並有上開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見同上偵卷第129頁),此部分犯罪所得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綜上,是本件聲請人上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俞妙樺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卷頁1adidas服飾(上衣29件,褲子37件)66件(含警方採證之上衣1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246號卷第60至63頁(以黑色原子筆之編碼為準)2Nike服飾(運動衣)15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246號卷第51至57頁(以黑色原子筆之編碼為準)3Roots服飾44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246號卷第65至68頁(以黑色原子筆之編碼為準)4現金(新臺幣)2,000元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246號卷第11頁、第129頁(以黑色原子筆之編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