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交簡字第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文財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2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文財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1行之「 趙賴文財 前於民國100年間」應更正為「賴文財前於民國100年間」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賴文財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又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前甫於民國105年間因酒駕之公共危險案件而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竟仍不知悔改,故意再犯本案,自我控管能力欠佳,其本案與上開前案均為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可見其就此等犯罪具特別惡性,前開徒刑之執行無成效,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自應依前開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數次酒駕前科紀錄(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仍不知悔改,無視政府大力宣導禁止酒駕,再次飲用酒類後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足見其漠視法令,被告本案為警查獲時所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50毫克,其酒後騎乘電動自行車之行為,對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破壞交通安全及秩序,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尚佳,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9頁,被告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欄所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之合議庭。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287號被告賴文財男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趙賴文財前於民國100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299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1年
9月28日緩起訴期滿。復於104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中交簡字第306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5年1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10年1月7日晚上7時許,在臺中市北區東興市場內,飲用啤酒後,仍於同日晚上8時30分許,自該處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嗣於同日晚上8時33分許,行經臺中市北區德化街與益華街交岔路口前時,為警攔檢盤查,發現身上散發酒味,並於同日晚上8時42分許,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當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50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趙賴文財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警方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等在卷可佐,被告犯嫌已堪認定。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檢察官楊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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