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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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簡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簡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翠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346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翠萍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一)及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上開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途徑獲取財物,僅為滿足私慾即率爾竊取他人財物,守法觀念淡薄,所為殊值非難,且被告於同日內為2次竊盜犯行,犯罪情節非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其犯罪之手段尚屬平和,且被告已與告訴人 柯素芬 和解,並賠償其所受損害新臺幣(下同)
740元(見偵卷第73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見偵字第27頁受詢問人資料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又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所竊得之商品,均未實際發還予告訴人,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被告既已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740元,業如前述,與被告所竊取物品之價額差距僅數十元,且該和解書亦載明告訴人同意不得再要求其他任何損害賠償(見偵卷第73頁),本院認就犯罪所得部分如再諭知沒收或追徵,尚有過苛之虞,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盛股
109年度偵字第34658號被告黃翠萍女5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翠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一)於109年10月7日7時37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店軍松門市內,徒手竊取由柯素芬所管領放置在陳列架上蔥鹽雞五穀飯糰2個、 百齡 譚紅璽 調和式蘇格蘭威士忌1瓶等物(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213元),得手後離去。(二)於同日7時51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店松佑門市內,徒手竊取由柯素芬所管領放置於陳列架上丸龜照燒雞炊飯1個、皮蛋瘦肉粥1碗、石安牧場溏心蛋筍飯飯糰2個、石安牧場溫泉蛋2袋、石安牧場香滷蛋白丁1包、冰烤地瓜1袋、三得利威士忌「角瓶」小角1瓶、茶葉蛋5個等物(價值共
579元),得手後離去。嗣經柯素芬發覺失竊而報警,經警方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柯素芬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黃翠萍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柯素芬於警詢時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警員職務報告、和解書、監視錄影器畫面及其擷取翻拍相片暨相關相片等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2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至被告竊盜犯罪所得之上揭物品,已賠償被害人損失,有和解書在卷可憑,爰不聲請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檢察官許景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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