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566號聲請人丙○○
7相對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故抵押之不動產如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號判例意旨亦可參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乙○○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借款及其他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2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限為不定期限,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於95年10月16日經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訴外人乙○○與聲請人簽立金錢借貸契約及公證書,向聲請人借款13,000,000元,約定於95年8月7日前將借用金錢本金全部清償,不得為部分清償或怠於履行,如不依約返還借款應逕受強制執行。詎上開借款已屆清償期,尚欠本金10,000,000元未償,又訴外人乙○○於96年10月23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公證書、金錢借貸契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乙○○得於文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乙○○並於96年11月14日具狀陳述上開借款實際借款金額為10,600,000元,且債務人乙○○已委由第三人 魏麗真 陸續代為償還聲請人6,550,000元,僅剩4,050,000元未為清償,且清償日期已延至96年12月31日,故清償日期尚未屆至,聲請人並無拍賣抵押物之權,況相對人與債務人乙○○均願提前清償剩餘之4,050,000元並多次與聲請人協調,然聲請人惡意要求需償還10,000,000元始願塗銷抵押權云云。
四、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於聲請拍賣抵押物前,先行訴請確認其權利存在之義務,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244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抵押權業已依法登記,且債權未受清償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公證書、金錢借貸契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堪信屬實,至債務人主張債權數額不實、清償日期延至96年12月31日云云,觀諸債務人所提出96年2月28日之協議書,其內容載明乙方(即 陳文俊 )原借款10,600,000元予債務人乙○○,惟協議書上所載之借款與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是否同一,猶有疑義,況債務人乙○○所提出之協議書、授權書、收據等件之簽定人均為陳文俊、魏麗真,而非債務人乙○○,亦未見債務人乙○○提出任何委任書狀以玆證明有委任之情事,難謂聲請人與債務人乙○○就系爭借款已合意將清償日期延至96年12月31日。縱債務人乙○○主張其與聲請人間之債權數額不實、清償日期延至96年12月31日乙節為真,亦屬實體上之爭執,仍應由債務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仍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附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56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縣○○○鄉○○○段││141-1│雜│││0.77│全部││├──┼───┼────┼────┼────┼───────┼─┼──┼──┼──────┼─────────┼──────┤│002│新竹縣○○○鄉○○○段││148-1│水│││6.32│全部││├──┼───┼────┼────┼────┼───────┼─┼──┼──┼──────┼─────────┼──────┤│003│新竹縣○○○鄉○○○段││148-2│水│││0.11│全部││├──┼───┼────┼────┼────┼───────┼─┼──┼──┼──────┼─────────┼──────┤│004│新竹縣○○○鄉○○○段││149│建│││48.89│全部││├──┼───┼────┼────┼────┼───────┼─┼──┼──┼──────┼─────────┼──────┤│005│新竹縣○○○鄉○○○段││150│田│││84.05│全部││├──┼───┼────┼────┼────┼───────┼─┼──┼──┼──────┼─────────┼──────┤│006│新竹縣○○○鄉○○○段││151│建│││84.29│全部││├──┼───┼────┼────┼────┼───────┼─┼──┼──┼──────┼─────────┼──────┤│007│新竹縣○○○鄉○○○段││152│建│││72.52│全部││├──┼───┼────┼────┼────┼───────┼─┼──┼──┼──────┼─────────┼──────┤│008│新竹縣○○○鄉○○○段││170-1│雜│││2.28│全部││├──┼───┼────┼────┼────┼───────┼─┼──┼──┼──────┼─────────┼──────┤│009│新竹縣○○○鄉○○○段││175│建│││331.41│全部││├──┼───┼────┼────┼────┼───────┼─┼──┼──┼──────┼─────────┼──────┤│010│新竹縣○○○鄉○○○段││185│田│││26.29│全部││├──┼───┼────┼────┼────┼───────┼─┼──┼──┼──────┼─────────┼──────┤│011│新竹縣○○○鄉○○○段││186│田│││111.04│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