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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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克俊選任辯護人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克俊自民國壹佰零肆年貳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高克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3日訊問後,認被告高克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製造、販賣槍枝等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被告將來可能為規避刑責而逃亡之可能性相當高,且被告係經拘提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而於103年3月13日裁定羈押,復先後裁定於103年6月13日、103年8月13日、103年10月13日、103年12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合先敘明。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於104年1月21日再次訊問被告後,本院審酌被告高克俊之供述內容,復與卷附之證人韓洪訪等人之證述等證據資料,交互勾稽,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名之犯罪嫌疑重大。又本案雖業於103年12月3日辯論終結,並於104年1月21日宣判,然本件被告仍得上訴,即尚有保全被告接受上訴審審判之必要,為使後續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並確保有罪判決確定後能到案執行,本院審酌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被告於庭訊時所稱罹患頸椎骨刺乙節,故被告之健康狀況經本院向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函詢被告之身體狀況,該所函覆稱:本所於104年1月30日再度安排所內健保門診,自述「頸椎第5、6節脊椎炎合併頸神經根及脊髓損傷」之症狀雖經藥物治療但仍疼痛不適,醫師診療後建議戒送外醫檢診,本所將依規定擇日安排等語,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103年2月3日北所衛字第00000000000號函1件附卷可按,目前尚難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稱「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是被告應自
104年2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正偉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