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914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李金火 被告臺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能舜 被告 張孟喻 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 律師
蔡明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添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書記官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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