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小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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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小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小字第99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林智鴻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3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