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4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更正商標文字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469號原告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訴字第4469號請求更正商標文字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1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