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1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仕延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7374號、第79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仕延自民國壹佰零肆年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羅仕延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殺人未遂罪、傷害罪、誹謗罪,均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尚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其所涉傷害、誹謗等犯行,業經本院於104年2月11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而該案既未判決確定,則其逃亡之誘因亦必隨之增加,為確保日後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之執行,本院認仍有予以羈押之必要,故應自104年2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莊仁杰法官王子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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