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5號聲請人永鴻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芝紅 代理人 江佳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釋明本件支票究為在交付受款人(即聲請人)之前遺失或交付之後遺失。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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