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1160號
上訴人維功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
上訴人乙○○
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6,493元(計算式:28,169,911-27,263,418=906,49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