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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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50號聲請人財團法人私立開南大學法定代理人X○○相對人Z○○
辰○○巳○○玄○○午○○未○○I○○己○○丙○○辛○○O○○K○○ 施李月卿 J○○黃○○A○○戌○○卯○○戊○○Q○○R○○甲○○宙○○寅○○丑○○c○○B○○F○○E○○亥○○宇○○地○○天○○H○○壬○○P○○D○○G○○丁○○C○○酉○○庚○○N○○申○○○癸○○子○○乙○○○M○○L○○U○○V○W○○○桃園縣八b○○T○○○Y○○○a○○S○○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經本院以96年度重訴字第221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依應有部分比例負擔。本件聲請人於提起本件聲請時,漏未提出繳納96年度重訴字第221號裁判費及系爭土地測量費用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7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惟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嗣本院復以公務電話詢問聲請人有無補正前開事項,聲請人告以「雙方已私下處理完成,本院可逕予駁回」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件在卷可稽。準此,本件已無確定訴訟費用必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佳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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