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51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書銘選任辯護人陳勁宇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1年5月2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紀錄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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