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7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進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進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進強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進強因犯竊盜等案件,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除附表編號8之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99年3月間某日」外,本院審核認前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9年5月16日│99年5月18日│99年5月18日│││││晚間6時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關年度及案號│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年度速偵字第│年度速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163號│163號│3113號│├──┬────┼──────┼──────┼──────┤│最│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後││││││事├────┼──────┼──────┼──────┤│實│案號│99年度桃簡字│99年度桃簡字│99年度審訴字││審││第1354號│第1354號│第1633號││├────┼──────┼──────┼──────┤││判決日期│99年7月8日│99年7月8日│99年10月29日│├──┼────┼──────┼──────┼──────┤│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定││││││判├────┼──────┼──────┼──────┤│決│案號│99年度桃簡字│99年度桃簡字│99年度審訴字││││第1354號│第1354號│第1633號││├────┼──────┼──────┼──────┤││確定日期│99年8月2日│99年8月2日│99年11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否││金案件││││└───────┴──────┴──────┴──────┘┌───────┬──────┬──────┬──────┐│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5月18日│99年2月13日│99年6月17日│││晚間某時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關年度及案號│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3113號│9046號│9046號│├──┬────┼──────┼──────┼──────┤│最│法院│桃園法院│桃園法院│桃園法院││後││││││事├────┼──────┼──────┼──────┤│實│案號│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審││第1633號│731號│731號││├────┼──────┼──────┼──────┤││判決日期│99年10月29日│99年12月27日│100年5月17日│├──┼────┼──────┼──────┼──────┤│確│法院│桃園法院│桃園法院│桃園法院││定││││││判├────┼──────┼──────┼──────┤│決│案號│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第1633號│731號│731號││├────┼──────┼──────┼──────┤││確定日期│99年11月22日│100年1月17日│100年6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否│是││金案件││││└───────┴──────┴──────┴──────┘┌───────┬──────┬──────┬──────┐│編號│七│八│九│├───────┼──────┼──────┼──────┤│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3月中旬│99年3月間某│99年4月間某│││某日│日│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關年度及案號│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15487號│15487號│15487號│├──┬────┼──────┼──────┼──────┤│最│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後││││││事├────┼──────┼──────┼──────┤│實│案號│99年度審易字│99年度審易字│99年度審易字││審││第1995號│第1995號│第1995號││├────┼──────┼──────┼──────┤││判決日期│100年9月2日│100年9月2日│100年9月2日│├──┼────┼──────┼──────┼──────┤│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定││││││判├────┼──────┼──────┼──────┤│決│案號│99年度審易字│99年度審易字│99年度審易字││││第1995號│第1995號│第1995號││├────┼──────┼──────┼──────┤││確定日期│101年2月2日│101年2月2日│101年2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