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349號聲請人VDGSecurityB.V.(荷蘭商泛登堡保全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Johannes.代理人 張嘉真 律師
陳鵬光 律師相對人遠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良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
2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遠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繼鎔 」之記載,應更正為「遠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宗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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