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745號
原 告 賴建翰
楊 昀
被 告 侯沂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計算
式:200,000元+1,800,000元+200,000元+300,000元+50
0,000元+1,000,000元=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0,6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