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741號
原   告   胡婉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9,82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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