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70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簡字第7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簡字第00705號原告甲○○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許虞哲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
1月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定 96年
2月27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一法庭再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第一庭法官周玫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書記官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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