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采容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權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三鶯分處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劉采容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抗字第7號裁定免責(下稱系爭免責裁定),嗣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再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消債抗字第1號裁定駁回,而系爭免責裁定並於民國110年2月22日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免責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消債抗字第1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
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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