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2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漢祥選任辯護人兼具保人劉政杰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6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政杰律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周漢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劉政杰律師出具現金保證,嗣經本院於審理中傳喚被告,並通知具保人應於民國111年2月15日偕同被告到庭,並將傳票送達被告及具保人,而被告未按時到庭,又拘提被告無著,且無在監、在押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在監在押查詢紀錄在卷可稽。是應認被告現所在不明,業已逃匿,爰依首揭規定,沒入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陳昭仁法官方楷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子婷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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