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補字第111號
原   告  楊海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2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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