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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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632號
原 告 邱秀娟
被 告 楊宏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7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姓名「 邱芳娟 」之記載,
均應更正為「邱秀娟」。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
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