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宜補字第47號
原 告 陳你忠
被 告 陳秋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15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裁判費1,05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
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