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6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六九五號
聲請人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複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七一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另查,本件原公示催告聲請人台灣省農會中壢辦事處信用部,業於九十年九月十四日起,為配合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農會信用部事宜,依據財政部台財融字第0九0三0000一0號、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由台灣銀行受讓台灣省農會中壢辦事處信用部,有該函可稽,自得由聲請人為本件聲請,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周其祥~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四六九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屆滿││號││││(新台幣)││月份│├─┼─────────┼─────────┼───────────┼────────┼────────┼──┤│1│ 曾素潔 │第一銀行南門分行│九十年六月十日│玖仟元│0000000│12月│├─┼─────────┼─────────┼───────────┼────────┼────────┼──┤│2│曾素潔│第一銀行南門分行│九十年五月十日│玖仟元│0000000│11月│├─┼─────────┼─────────┼───────────┼────────┼────────┼──┤│3│曾素潔│第一銀行南門分行│九十年四月十日│玖仟元│0000000│10月│├─┼─────────┼─────────┼───────────┼────────┼────────┼──┤│4│曾素潔│第一銀行南門分行│九十年二月十日│玖仟元│0000000│8月│├─┼─────────┼─────────┼───────────┼────────┼────────┼──┤│5│曾素潔│第一銀行南門分行│九十年三月十日│玖仟元│0000000│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