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六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妨害自由、遺棄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法官吳重政
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受刑人待定刑後傳喚執行)┌──┬──┬────┬───────┬──────────┬──────────┬──┐││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妨│有││台│2│台│2│││││號││害│期得││中│5│中│1│││││執4││自│徒易│7│地│偵4│地│訴0│66│同│上│77│義1││由│刑科││檢│8│院│3│││││2│││陸││署│1│││││││9│││月│││││││││││├──┼──┼────┼─┼─────┼─┼───┼────┼─┼───┼────┼──┤│遺│有││台│2│臺│6│││││號│││期得││中│5│中│上1│││││執4│││徒易│7│地│偵4│高│4│9│同│上│9│義1││棄│刑科││檢│8│分│訴1│││││2│││參││署│1│院││││││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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