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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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補字第20號
被   告  徐佳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所欲確認之本票債權為新臺幣(下同)12萬
元,是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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