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36號
原 告  王瑋帆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李麗雅 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訴訟標的與訴訟標
的價額並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陳報
訴訟標的與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欠缺
。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法官鍾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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