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513號
原 告 高傳盛
高得能
高川富
被 告 高銘祥
訴訟代理人 王子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13日下午3時4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