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О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曾文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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