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聲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一八號
聲請人乙○○Phi
丙○○Jan共同代理人 史可堯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 劉亞珍 之子甲○○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謝正勝法官陳淑敏法官劉福來法官鄭玉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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