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職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職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盜匪裁定更正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職字第一一三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盜匪案件,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四日所為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五號),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原為Z000000000嗣更正改編為Z000000000」。
理由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本件上訴人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原為「Z000000000」,因與他人重複,經台南縣新營市戶政事務所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七日更正改編為「Z000000000」,有該戶政事務所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南縣營戶字第○九一○○○二六七一號函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本院上開判決當事人欄就其身分證統一編號記載為「Z000000000」,顯然有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莊登照
法官洪明輝法官黃一鑫法官魏新和法官林秀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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