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4年度東簡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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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東簡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甲○○○
            22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拆屋還地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7,944
元,應徵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魏式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95047臺東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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