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秩易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雄秩易字第113號
聲請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處罰人   黃世斌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高雄簡易庭於
民國108年9月16日以108年度雄秩字第211號裁定處以罰鍰,
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於108年11月22日聲請易以拘留,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黃世斌易以拘留貳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黃世斌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108年9月16日以108年度雄秩
字第211號裁定處以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元確定(下
稱系爭裁定),惟被處罰人逾期未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20條第3項及第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
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300元以
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
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
以拘留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
、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系爭裁定處
以罰鍰2,000元,該裁定並於108年10月9日確定在案,有
系爭裁定及本院108年10月21日雄院和秩蘊108雄秩字第21
1號函在卷可佐。又聲請機關以108年10月23日高市警新分
偵字第10873108100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
通知被處罰人應繳納罰鍰,該執行通知單於108年10月24日
寄存送達被處罰人之住所(高雄市○○區○○○路○○巷○弄
○號),另於108年10月28日寄存送達被處罰人之居所(高
雄市○○區○○○路○○○號5樓之4),此有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新興分局送達證書、上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
通知書、送達通知書黏貼被處罰人住居所之照片存卷可憑,
惟被處罰人竟未於系爭執行通知書送達生效之日起10日內完
納罰鍰,則聲請機關依前引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為有理由。
㈡本院審酌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情節,茲認被處罰
人應繳之罰鍰2,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為適當,應易以拘
留2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四、據上論結,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
至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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