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О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蔡和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О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蔡和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