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329號原告臺中市西屯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何國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3年度訴字第332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0,2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3,6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