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96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簡小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吳智豪 即志方企業社與第三人日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外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月17日共同簽發本票一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67萬元,到期日為106年7月28日,並由相對人簡小田於民國106年1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債務人吳智豪即志方企業社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擔保,設定4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年
1月17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票款等,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291萬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簡小田、債務人吳智豪即志方企業社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19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潮州鎮│崙潮││29││0│2│07.01│全部││├──┼───┼────┼──┼──┼───┼─┼──┼──┼────┼───┼─────┤│002│屏東縣│潮州鎮│崙潮││31││0│0│85.76│全部││├──┼───┼────┼──┼──┼───┼─┼──┼──┼────┼───┼─────┤│003│屏東縣│潮州鎮│崙潮││423-3││0│20│00.00│全部││└──┴───┴────┴──┴──┴───┴─┴──┴──┴────┴───┴─────┘┌───────────────────────────────────────────────────────────┐│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196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3│崙東路264之1號○○○鎮○○段29│加強磚造、│一層73.17、二層73.44、││全部││││││、31地號│二層樓房│騎樓12.18,總面積15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