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329號原告臺中市西屯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何國裕 訴訟代理人 許欽貴
黃呈利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婷 律師
參加人宏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鵬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被告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俊佶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8月2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魏愛玲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