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6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60號上訴人即被告全聖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菘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因103年度建字第6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25,6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3,0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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