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6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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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3628號債權人 張峰瑞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磊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查報債務人磊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並更正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㈡債務人磊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董事長、全體董事、監察人最新戶籍謄本㈢確認請求事項之金額「陸佰捌時玖萬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㈣確認原因事實債務人磊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及背書」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㈤確認附表編號1支票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㈥請更正附表之付款人。㈦提出票號AF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06年9月15日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駐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