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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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528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臺中市西屯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何國裕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複代理人 陳慧真
參加人宏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鵬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俊佶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3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準備程序。上訴人臺中市西屯區公所應就所主張各項請求金額,依於本院所陳報內政部財物標準分類表所列分別標明各項請求費用標的物之最低使用年限,並依行政院頒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計算各項請求應扣除折舊金額後得請求之金額,製作說明表(如原審106.3.17.陳報狀所提出之計算方式附表)提出本院,並將繕本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鄭金龍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淑芬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