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簡調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竹簡調字第335號聲請人即原告 王志遠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被告之姓名、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訴之聲明。
三、按被告人數提出補正上開事項後之起訴狀繕本(含所附證物)。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下稱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起訴狀僅記載被告「待查明後補正」,無法確認被告之人數、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訴之聲明亦不明確,原告起訴程式即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因本院已調取本件分割標的房屋之稅籍資料,爰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書記官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