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9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94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被   告  郭楨旻
訴訟代理人  劉東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1
紙附卷可稽,又據起訴狀記載,車禍發生地在彰化縣,依民
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應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或台灣彰化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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