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字第70號
原 告 劉秀美 即南亞當鋪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文貞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7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6,93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