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8年度港簡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字第70號
原   告  劉秀美 即南亞當鋪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文貞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7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6,93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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