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210號
原 告 鄭淑芬
被 告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訴訟代理人 林岱怡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61,05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嗣經本院通知
原告應於3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即駁回起訴,
該通知已於民國108年6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