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字第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邱坤榮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8
年1月11日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08300225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坤榮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拒絕陳述
,處罰鍰新台幣壹仟元;又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
當之言詞、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
台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1)時間:民國107年11月16日23時02分許。
(2)地點:臺北市○○區○○路○○巷○○號旁。
(3)行為:被移送人於警方巡邏盤查時,拒絕陳述其姓名年
籍資料,並於值勤警員大聲咆哮「囉唆」、「說不定我
車上有槍,你要不要搜」、「你們穿制服的不是都這樣
」、「幹」,以顯然不當之言詞、行動相加,尚未達強
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1)警員 呂俊龍 之職務報告。
(2)現場處理之錄影光碟及譯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7條第1項第2款、第
85條第1款、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