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332號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 律師
歐陽珮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岳葳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書記官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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